最近有一則新聞,讓阿麗看了非常驚訝。
郭台銘在員工餐廳外看到員工抽菸,進而責備對方。因為員工第一時間沒有認出老闆,向郭台銘頂嘴,遭郭台銘嗆聲解雇。
然而,雖然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賦予了雇主可以因為勞工損害勞動關係,加以懲戒,甚至是解僱。然而,勞工工作的有無,乃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核心領域。
在這裡可以問的是:公司在勞動契約或是相關規定上,是否有規定員工餐廳外不得吸菸,否則就要解雇?還是說有規定,如果不認得老闆,或是嗆老闆就立刻開除的條款?
或許有人覺得不認識老闆很誇張,但也許比起老闆的長相,勞工權益更加地重要。
解僱勞工是勞動關係下最嚴厲的懲戒,雇主針對勞工損害勞動關係的行為,應該依發生事件的情節輕重,選擇解僱以外其他較輕之懲戒加以矯治,解僱並不是為唯一手段。
台灣勞工值得更好的對待!
【勞工發聲。張麗芬!】
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2016不分區立委候選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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