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/10/13

什麼年代會解雇懷孕的員工?





在公司工作已久的芬芬,最近傳來喜事。有了身孕的她,打算和公司請假。沒想到,才剛和主管報備,芬芬就被告知公司無法繼續僱用了。聽聞此事的阿麗,覺得事情並不單純─

因為懷孕,所以被上司排擠,差別對待,甚至要求離職,這種聽起來像是古代宮廷劇的事情,卻常常上演。當然和宮廷劇不同的是,許多公司企業將懷孕的婦女視為大麻煩,更有企業會在面試時直接詢問女性員工是否規劃生育兒女。這些,都是非常糟糕的,歧視的作法。

懷孕、想要擁有自己的兒女,是員工人生規劃,公司不應該將懷孕的員工視為「問題」,更不該因此排擠、解雇。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,清楚規範不論是私下規定,或是團體契約,都不可以因為受雇者的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,更不可以因為受雇者結婚、懷孕、分娩或育兒,而解雇或要求留職停薪。請記得,不論是什麼層級的規定或契約,都是違法的!

台灣勞工值得更好的對待!

#老闆就是矯情
#麗芬也有line了唷

麗芬小提醒│懷孕解雇絕對是違法的!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,「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僱,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。工作規則、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,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、懷孕、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,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;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,其規定或約定無效;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。」違反此規則,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,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喔!

【勞工發聲‧張麗芬!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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